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肃清板材行业山寨现象  鹏鸿维权之战胜利告捷

  • 2019-11-06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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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• 来源:鹏鸿木业集团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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日前,来自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的两份判决书,标志着鹏鸿在维权之路上再下一城,捍卫了板材市场、消费者和鹏鸿商标的合法权益。

自1997年成立以来,鹏鸿品牌在逐步成长壮大的过程中,被侵权的情况时有发生。这次维权,鹏鸿不仅取得了实质性的胜诉,品牌含金量更从法律角度获得认可。商场如战场,鹏鸿此番利剑出击,以法之武器捍卫合法权益,告诫侵权者触碰司法底线、损害消费者权益——不容姑息!

事件回顾

2017年,鹏鸿接到消费者反馈,在吉林松原某市场购买的板材存在问题,售后人员第一时间前往查验时发现,被投诉的产品标识中赫然印着“鹏鸿”二字,且字体与鹏鸿注册商标中的“鹏鸿”字体一致,细心的工作人员发现,该标识后缀有不醒目的“.手机”字样,极易混淆视听。

鹏鸿商标vs假鹏鸿

发现问题后,鹏鸿当即向工商及市场监督机构举报,经查,问题板材并非鹏鸿生产,且经营门店并非鹏鸿授权经销商。生产经营者正是利用鹏鸿的品牌效应,混淆消费认知,谋取不正当利益。

为维护市场秩序,保护消费者及鹏鸿经销商的合法权益,有力捍卫品牌形象,鹏鸿最终诉诸法律途径,分别向产品生产方松原市广立建材有限公司(下称广立建材)、销售方松原市宁江区福安居装潢材料总汇(下称福安居装潢)提出法律诉讼,要求二者立即停止对鹏鸿商标注册专用权的侵害,停止销售侵权产品,并赔偿因不正当竞争所造成的经济损失。

终审判决

被控方出具的证据显示,广立建材产品上应用的标识“鹏鸿.手机“,是由国家工信部登记注册的手机域名。因此,本案判决的焦点主要在于,这一应用是否属于“不同于商标的权利类型”?合法注册的手机域名是否存在侵权一说?

经多方取证,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认为,广立建材对“鹏鸿.手机“的应用,已经构成商标使用的事实,并利用“鹏鸿”商标的影响力获得了经济利益,其行为已经构成侵权;而另一被告福安居装潢,因为销售侵权商品,同样构成侵权行为。

鹏鸿打假判决书

据此,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,广立建材、福安居装潢侵犯大连鹏鸿木业集团有限公司所持商标“鹏鸿”专用权的事实成立,应立即停止生产、销售、宣传推广使用带有“鹏鸿”等标识的商品,并分别赔偿因侵权行为给鹏鸿带来的经济损失。

赢在“知名”

除了被控一方存在侵权的故意这一主观因素外,鹏鸿此次维权的获胜,在一定程度上得益于国家对知名商标合法权益的保护。

判决书中,法院多次强调:鹏鸿木业集团作为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授予的“中国名牌产品”、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评定的“驰名商标”,注册时间长,市场信誉好,这也是被告方通过“鹏鸿”商标的影响力,谋取不正当利益,进行不正当竞争的驱动和佐证。

20余年的风雨兼程,鹏鸿木业集团始终秉持“精工治木、绿色人居”的企业愿景,不断推陈出新,注重产品研发和设计,为提高人们的生活品质而不断努力。

截止目前,鹏鸿已拥有吉林、辽宁、山东三大生产基地,销售网点遍布全国28个省级城市,经销商店面近三千家。30余万平生产面积,20余处原材特供基地,从原材料精选,到成品包装,46道生产工序的品质层层叠加……因为严控每一张板材的品质,鹏鸿的知名度和声誉早已被行业和消费者认可。

自成立以来,鹏鸿商标及产品先后获得中国驰名商标、中国名牌、辽宁省重点名牌、辽宁省著名商标、国家免检产品、国家实用新型专利技术等数十项认证。

不遗余力

商标凝结着企业的智慧劳动,是企业的无形资产,是重要的知识产权,是企业进行市场竞争的锐利之器,更是企业形象和信誉的集中表现。

鹏鸿木业集团对这类“傍名牌”、损害消费者权益,扰乱市场正当竞争秩序的行为秉持着“零容忍”的态度。为严厉打击假冒伪劣行为,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,维护市场健康有序运行,鹏鸿将不遗余力的打击市面上所有“制假”、“售假”等侵犯鹏鸿木业集团权益的工厂、商家,为品牌价值、品质力量保驾护航!

此次维权的结果也给投机者一个警示:你可以创新打破界限,但不要触碰底线,无论何时,遵守规则都是首要条件。

在此,鹏鸿真心提示:请所有消费者积极监督,一旦发现假货,可直接拨打鹏鸿全国客服服务热线400-6855-999举报;也希望更多同行能够与我们协力并肩,拿起法律武器,坚决捍卫自身正当权益,共同促进板材家居行业向着健康、有序的方向高速发展!